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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章程

发布时间:2011-12-29   来源:日照市技师学院    浏览次数:4331
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共青团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应用技术系总支委员会(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系团总支)工作有序、顺利、高效地进行,以及更好地服务同学、锻炼个人,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并结合应用技术系团总支自身特点和我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共青团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应用技术系总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  应用技术系团总支是在系党总支及院团委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是应用技术系各年级广大团员的领导组织,是传达党团精神、组织发展团员、开展各项团学活动的领导核心。
 
第三条  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的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引导广大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为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作用,做好推优入党工作,加强团内的民主建设,提倡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保证同学行使民主权利,对重大问题有决定权;同时加强与同学的联系,通过各正规渠道,反映同学的要求、建议及意见,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活跃校园文化,组织开展健康、有益、多彩的课外活动,并提供社会服务,丰富同学的学习生活,使同学在实践中锻炼自身能力,提高自身素质。
 
四、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及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我系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构建良好的团风,系风,学风,向党组织推荐优秀的共青团作为党员的参考对象。
 
五、积极协助系及学院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做到上下沟通,发挥好党联系青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并加强同其它院系团总支之间的联系。
 
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逐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弘扬共青团的优良作风和优秀品质,形成严谨、充满活力而又富于创新精神的工作作风。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能
 
第四条  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由书记处、团总支青年志愿者协会、团员建设委员会、秘书部、宣传部、外事部和组织部组成。
 
第五条  书记处由团总支书记及副书记组成。团总支书记负责和主持团总支全面工作,负责整个团总支工作的整体规划和统筹安排;定期主持召开团总支例会,及时传达系及院团委的指示和精神;听取团总支各部门、各团支部的工作汇报,检查和督促团总支各部门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做好各部门干部的考核工作;加强团干的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完善组织,关心、了解团员及团干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全面了解团总支工作的开展情况,对团总支开展的活动作方向上的整体把握。
 
第六条  团总支副书记负责协助团总支书记工作,对书记负责;对团总支工作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具体完善对团总支工作的知道;对团总支的财务、物资进行统一管理和调整;负责制定团总支的工作计划并确保落实,协调内部各部门及系外各学生组织的关系,带领团总支稳定、积极、和谐地发展;协助团总支书记检查各部门落实工作计划的情况。
 
第七条  团总支青年志愿者协会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团总支各项活动的开展;加强与各院校和社会的联系和交流,扩大服务范围,提高应用技术系团总支在校内外的影响力。
 
第八条  团员建设委员会了解各团支部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建议和计划,并对其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团员管理,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接转团员关系等工作;做好“推优”工作,向党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团员学习党组织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精神,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及团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好“优秀团支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评比工作。
 
第九条    秘书部负责团总支各会议的安排,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使各部门工作相互配合,促进团结;传达上级工作通知,协助落实团总支书记、副书记的各项决议;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和健全团总支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各项活动的组织和策划;管理及整理团总支各种文件,并做好文件存档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时期团总支的工作重点;设计、制作及粘贴与团总支活动相符合的电子海报,并对活动进行文字宣传报道,加强广大同学对团总支的了解与认识。
 
第十一条外事部负责联系团总支内外,通过与校外赞助单位合作并建立保持友好关系,为活动筹集所需物资及经费;协调团总支与其它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等。
 
第十二条组织部其主要工作是参与团总支的每次活动,做好活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供后勤服务,帮助组织策划活动,在其他组别中机动调配,保证活动中所需人手均匀分配,负责每次活动的海报张贴、展板摆放和文字报道。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例会制度:
 
一、应用技术系团总是定期召开干部例会及团总支全体成员例会,会议由书记主持,秘书部通知并做好会议记录。
 
二、会议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
 
三、全体成员必须准时出席,各部长汇报近期工作情况、活动总结及活动计划,并做好会议记录;如有事不能出席者,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向秘书部请假。
 
四、凡迟到者需作自我批评,达三次者,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批评。
 
五、三次无故缺席者,需向秘书部递交检讨书,并由团总支讨论决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部门内部会议由各部部长不定期召开,及时分配任务,布置工作,解决问题,并把各部门工作总结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上交秘书部。
 
第十四条活动计划、开展流程及总结制度:
 
一、各部开展每项活动前,提前一个月将活动大概内容告知秘书部,由秘书部提交活动策划书,策划书需包括每次活动的时间、地点、规模、经费预算及主要负责人等事宜。
 
二、团总支召开例会针对该项活动进行讨论和规划。
 
三、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开展计划的各项活动,计划书由负责人及书记签字后交由秘书部存档。
 
四、每次活动有团总支书记做总体上的部署,副书记从旁协助,各部门至少分配一名部员参与。
 
五、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活动的主要负责人向秘书部递交活动总结。
 
第十五条推优入党工作制度:
 
         一、推荐一批系的优秀团员到学院党校学习,推荐一批系优秀的学院党校结业生作为党员的考察对象。
 
二、推荐对象需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积极参加党知识学习,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备端正的入党动机;在团内外未受任何处分,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团员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有较高威信;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半年以上。
 
三、举行班级团支部大会:
 
1、到会团员不少于支部团员的2/3,有团总支干部参加大会,系辅导员到场,并监督大会过程。
 
2、团员建设部做好会议记录。
 
3、候选人名单由班团支部支委、班委及系辅导员讨论产生,也可由团总支、学生会推荐产生,并向全班同学公布,接受全班同学的审核,如有异议,可直接向班级团支委提出。
 
4、选举前宣读推优条件,具体步骤及候选人名单。
 
5、候选人作自我总结,汇报自己近期的思想动态和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
 
6、以不记名的投票进行选举,当场唱票,一人记录,一人唱票,两人监督。
 
7、宣布推优结果,得到赞成票超过到会团员人数2/3以上方能当选为推荐对象,否则视为无效。
 
8、记录推优结果。
 
四、支委按要求将推优对象的相关资料整理上交团员建设部。
 
五、应用技术系团员建设部对推优对象进行审查后,将推优结果呈送到学生党支部。
 
六、学生党支部对推优对象再考查听取后,最终确定名单,并出榜公布。
 
 第四章     干部选拔与任免
 
第十六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原则上选举团总支书记一名,副书记两名,青协正副会长及团员建设委员会正副会长各一名,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一名,如需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
 
二、具备一定的领导组织能力,在同学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模范作用。
 
三、干部原则上任期一届,不可以连任,有特殊情况另作决议。
 
第十八条各部门及青协视具体状况可在全系范围内进行面试选拔,招募干事及志愿者若干名,各干事及志愿者期限为一年,一年到期后自动终止其资格,如要继续则需重新进行面试选拔。
 
第十九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因经验尚浅,因此第一届团总支书记由辅导员担任,自第二届开始将无此特例。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和捐赠;企事业单位的赞助;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团费。
 
第二十一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经费由副书记设立独立账户,统一保管,做好收支账目。
 
第二十二条团费由各团支部支委统一收缴,做统计和立帐工作后,上缴团员建设部,再由团员建设部部长交予副书记统一管理;团费的支出由团总支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团费。
 
第二十三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逐步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受全体成员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各项活动的经费采取先垫后报的方式,各项活动经费使用都须由副书记批准,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销。
 
第二十五条换届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应用技术系团总支的资金不得作为对成员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变更及解释权属于共青团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应用技术系总支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没有详细阐述的制度如奖惩、评优等可根据相关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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