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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2-02-14   来源:日照市技师学院    浏览次数:87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雅、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实行由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和各系共同负责的校、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凡本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二章  公物管理
第五条 学生公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都是学校公共财产,学生应当自觉爱护。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公寓设施、设备(家具)进行配置和维护。学生入住宿舍时,学生工作处、各系配合后勤管理处对室内财产进行登记,并由各系(或入住学生)签字确认。
第七条 学生宿舍内的设施、设备等公共财产,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搬离、拆改、调换或者随意组合。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人为损坏或者丢失宿舍公物的,应当负责有偿维修或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具体维修或赔偿按下列办法执行:
1、宿舍公物如有损坏,各系(或学生)应在3天内到后勤管理处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报修手续,不得自行处理;对不报修的,后勤管理处在维修时足额收费;
2、属自然或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公物损毁的,不计收维修或者赔偿费;
3、人为损坏公物能修复的,计收维修费;不能修复的,照价或折价赔偿;丢失公物的,照价赔偿。
4、人为损坏或丢失公物,归属个人使用的或者由个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费用;属宿舍公用部分而无法查清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维修或赔偿费用。
第九条 学生不得践踏公寓区的绿化草坪和损坏花木,违者不听劝教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学生工作处、各系配合后勤管理处对其宿舍进行财产验收,然后收回该宿舍。有特殊情况需要继续留住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同意,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有关手续后,另行安排。
第三章  纪律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指定的宿舍和床位住宿,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或者强占宿舍和床位。违者视情节
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或者留宿校外,限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出入宿舍应当随身携带有关证件,遵守宿舍门卫出入制度,主动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接受询问,服从管理;将物品携带出宿舍的,应当主动到楼栋值班室进行登记并接受管理员检查。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假报姓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做到按时起床、按时就寝。学生宿舍晚上关闭大门(或熄灯)后回宿舍的,视为晚归。晚归者应当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出具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一学期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的,给予批评教育;晚归两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晚归三次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宿舍会客制度,上课、午休和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会客。违者且不听劝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外来人员进入宿舍应当出示相关证件,说明理由,经管理人员同意并进行登记后,方可入内。
第十六条 男女生均不得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确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需经管理人员同意凭学生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时间离开。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确需留宿的,应当凭有关证件,经学生工作处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由学生工作处另行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大声喧哗、打闹;上课、自习、午休及晚就寝时间,不得在宿舍玩棋牌、吹拉弹唱、使用音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酗酒、打架、起哄闹事、乱扔乱砸物品,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自行车、机动车应当停放在公寓区指定位置,不得停放在道路、楼道和宿舍,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组织或者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违者没收赌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它淫秽物品。违者除没收非法书刊或音像制品外,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午休、晚休时间不得用手机接打电话或上网,禁止夜不归宿到网吧上网,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书写、张贴、悬挂字画或饰品,违者且不听劝教或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擅自涂改或者撕毁有关宿舍管理的公告信息(含通知、通报、公告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公寓安全的群防群治工作,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没收相关物品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1、在公寓内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及其它电热设备);
2、在公寓内使用灶具的;
3、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带入宿舍的;
4、在公寓内焚烧物品、点蜡烛和燃放烟花鞭炮的;
5、损坏、擅自移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示的;
6、在公寓区内摆摊设点、推销物品或者散发各种广告宣传品的;
7、翻爬阳台出入宿舍、擅自撬锁或爬窗入室的;
8、在宿舍区内张贴大小字报及非法宣传品的。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宿舍内务卫生管理:
1、宿舍内务卫生实行舍长负责制,卫生保洁实行宿舍成员轮流值日制。
2、宿舍卫生每日至少打扫两次,并按规定时间 (早上6:00—8:00 ,中午12:00—2:00)将清扫的垃圾置于室外垃圾篓内,不得将垃圾置于室外地面。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门窗无灰尘,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卫生间无异味,便池无污渍。
3、除午休和晚就寝时间外,室内床上用品及衣物要叠放整齐,书籍、日用品及鞋子要摆放有序,成行成线,桌上、床面无杂物;床上用品、衣袜、鞋子要经常洗晒,保持宿舍整体清洁。
4、节假日、实习、毕业离校时,应当认真整理宿舍内务,打扫干净并关闭门窗后方可离校。
5、对宿舍内务卫生实行校、系两级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评比制度,检查(抽查)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期末前两周结束。任何宿舍及其成员不得拒绝检查,否则该宿舍卫生记为不合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检查结果作为评定文明宿舍、先进班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宿舍公共部位环境卫生及公物管理:
1、公寓公共环境卫生由物业公司负责打扫与保洁。全体学生应当尊重他人的劳动,积极监督和维护宿舍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2、学生不得在公寓墙面或者公物上踏脚印、拍球印、乱刻、乱写、乱画、乱钉、乱张贴;禁止随地吐痰。违者除责令清除干净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无法查实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或与印痕和污迹邻近的宿舍承担责任。
3、学生不得向走廓、楼道或窗外倒水和剩饭菜、扔瓜皮果壳、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违者且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不得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塑料袋、废旧物品等)扔入水池、便池。如违规造成下水道堵塞,由责任人或者责任宿舍成员承担疏修费用,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5、公共部位的公物由物业公司管理,出现问题及时报学生工作处或后勤管理处,确定责任后及时维修。
第六章  文明宿舍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组织开展一次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表彰在创建中成绩突出的宿舍。
第三十二条 文明宿舍创建的目标要求:积极健康的精神风貌,勤奋刻苦的学习风气,整洁高雅的宿舍布局,科学文明的生活习惯,丰富有益的课余生活,团结互助的同学关系,遵规守纪的自律观念,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
第三十三条 评定条件:
1、财物管理方面,自觉爱护宿舍公共财物,无擅自搬离、拆改、调换和破坏宿舍公物的现象;
2、纪律与安全方面,自觉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遵守宿舍管理行为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学期内在宿舍区无违纪受到处分的,宿舍违规通报不超过三次;
3、宿舍卫生方面,自觉维护宿舍清洁卫生,室内环境清新整洁、优美舒适,无破坏室内外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每次卫生检查、抽查达标,无拒检现象。
第三十四条 文明宿舍评定原则上按照学生宿舍总数20%的比例确定名额,由各系进行评选推荐,经学生工作处审定后,行文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奖品。
第三十五条 被评为文明宿舍的,授予其舍长“优秀舍长”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在校内安排住宿的各类培训人员。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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