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给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原则,处理问题的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行政处分: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 通报批评不属于行政处分,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不载入学生档案,其它各类行政处分决定一律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留校察看处分,确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留校察看期为半年,不足半年的,给予记过处分,缓发毕业证一年。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3、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或者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诽谤、诬陷他人的;
4、曾受过处分或屡教不改的;
5、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或在团伙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7、结伙违纪的。
第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2、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由于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八条 学生违纪行为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处罚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被治安管理处罚者,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禁令,吸食、注射、携带、藏匿、传送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在校园内进行非法传销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带头罢课、罢餐、静坐、示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出版物,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复制、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张贴非法大小字报或宣传品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参与非法经商者,除没收其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影响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侮辱、欺骗他人,妨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和个人自由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妨碍他人学习、休息、生活引起公愤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妨碍他人通讯自由,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4、用电话骚扰他人正常生活,或拨打“110”、“119”等特殊电话虚假报案搞恶作剧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偷窃、诈骗、抢劫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者
1、涉案价值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涉案价值在50-99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涉案价值在100-199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涉案价值在200-499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涉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者,加重一级处分;
7、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诈骗、抢劫者
1、有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诈骗后果严重或多次诈骗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直接作案,但为作案提供条件,故意包庇,或者参与窝赃、分赃、销赃等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价值不足100元,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100-199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价值200-499元,给予记过处分;
4、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5、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或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打架、斗殴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它
1、作伪证者
①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 打架、斗殴的策划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2、提供凶器者
①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③ 本人参与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凡参与打人并使对方受伤者,除受到以上行政处分外,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提供赌博场所者,给予下列处分:
1、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赌博、屡教不改或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又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组织、策划聚众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尊重男女同学间的正当友谊,但不准谈恋爱,对于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在公共场所男女拥抱、接吻以及有其它不检点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未经允许,擅入异性宿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学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3、男女私自结伴外出整夜不归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非法同居者,给予男女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介绍、容留“三陪”活动或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见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反映者,给予警告处分;
7、有调戏、猥亵妇女,玩弄异性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无故旷课者,按一学期累计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记),给予相应处分:
1、无故旷课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无故旷课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无故旷课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无故旷课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无故旷课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除按《日照市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籍处理外,根据情节,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2、作弊(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用通讯工具及其它器械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双方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期间作弊两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有计划、有预谋的集体作弊行为,给予策划者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妨碍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理刁难、谩骂或殴打管理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破坏正常的公寓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故意破坏公寓公用设施,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出借、出租床位导致宿舍内财物、人身受损或引起其他纠纷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未经允许在校内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不服从床位调配或擅自调整床位、占用另外床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制造、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散发恶意攻击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荣誉权,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恶意信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侵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流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妄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者,煽动分裂国家、破环国家统一者,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者,窃取、泄漏国家机密以及商业机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计算机程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盗用校园网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使用网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生产实习期间,不服从分配、煽动闹事、旷课、不服从管理、破坏公物者,按以下条款给予处分:
1、对未能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又不服从学校统一安排者,学校有权终止其学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实习期间,散布对学校和接收单位的不满,甚至煽动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实习期间,迟到、早退时间累计或旷工时间累计达2至3天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4至6天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7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实习期间,无视厂规,不听从指挥,甚至顶撞领导和师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实习期间,偷窃实习单位财产、产品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犯下列规定,情节较轻,尚不足构成处分者,给予校内或系内通报批评:
1、无故旷课10学时以下者;
2、随意浪费水、电、粮食者;
3、不遵守餐厅秩序,随意插队买饭者;
4、不注重个人品德修养,出言不逊,满口脏话,有损他人人格者;
5、男女交往不得体,有碍观瞻者;
6、在教室公寓内从事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者;
7、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且不听劝告者;
8、随意攀折花草树木者;
9、在教室或其它非餐饮公共场所自行聚餐、吸烟、饮酒者;
10、抄袭别人作业或让别人代做作业者;
11、不注意公共卫生,乱涂、乱画、乱贴者;
12、组织校内或跨校同乡会者;
13、违反网络文明者;
14、其它违反校纪校规尚不够处分者。
第四章 处理程序及善后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必须将事实调查清楚,掌握确凿证据和旁证材料:
1、涉及政治问题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
2、涉及违法犯罪和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方面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3、涉及常规管理方面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会同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
4、涉及公物损坏方面的违纪行为,由相应职能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5、涉及学籍管理和考试方面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和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
6、证据和材料包括:(1)违纪学生本人的检查;(2)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3)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4)系和有关部门的联合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时,由学生所在系根据本规定的相应条款,提出处理意见,经系领导签字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按下列权限规定办理:
1、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系分管领导提出,经所在系研究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视情况在系内或校内公布;
2、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报学生违纪处理小组研究批准,在校内公布。
3、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4、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处分学生应在违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处分结论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通知当事人,如有异议,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学校应及时复查核实,并将审查结论答复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上签字,承认所犯错误事实。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提交书面申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复查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逾期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处分决定按审批程序分别在学校、系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受到全校通报批评及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度校内所有资助,并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及受奖励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学生;其他类型的学生违纪处理,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